

劳保补助
劳工保险本人给付、家属死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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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丧葬津贴
一、参加劳保的被保险人死亡时,家属可依劳工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依照被保险人死亡当月起前6个月之平均月保投保薪资,请领葬葬津贴 5 个月。
二、劳保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得请领丧葬津贴。丧葬津贴按家属死亡之当月起前 6 个月被保险人平均投保薪资,依下列标准发给:
(1)父母或配偶死亡时,发给 3 个月。
(2)年满12岁之子女死亡时,发给 2.5 个月。
(3)未满12岁之子女死亡时,发给 1.5 个月。
●劳保遗嘱津贴
一、被保人普通伤病死亡,按当月起前6个月之平均月保薪资发给遗属津贴,其给付标准如下:
(1)保险年资未满1年者,发给10个月。
(2)保险年资满1年而未满二年者,发给20个月。
(3)保险年资已满2年者,发给30个月。
二、因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病死亡:不论保险年资,按其死亡之当月(含)起前6个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40个月遗属津贴。
●遗嘱年金
一、请领要件: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死亡。
(2)被保险人退保,於领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给付期间死亡。
(3)保险年资满 15 年,并附合修正条文第58条第2项老年给付 条件,於未领取老年给付前死亡。
二、给付标准:平均月投保薪资 × 年资 × 1.55%,最低保障 3000元。
三、发生职灾致死亡者,除发给年金外,另加发10个月职灾死亡补偿一次金。
※遗属年金及遗属津贴应择一请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