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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喪葬補助申請



      





   

 

勞保補助

勞保喪葬津貼

一、參加勞保的被保險人死亡時,家屬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依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保投保薪資,請領葬葬津貼 5 個月。

二、勞保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喪葬津貼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前 6 個月被保險人平均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1)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 3 個月。

       (2)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2.5 個月。

       (3)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1.5 個月。

 

●勞保遺囑津貼

一、被保人普通傷病死亡,按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保薪資發給遺屬津貼,其給付標準如下:

       (1)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發給10個月。

       (2)保險年資滿1年而未滿二年者,發給20個月。

       (3)保險年資已滿2年者,發給30個月。

二、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遺囑年金

一、請領要件: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附合修正條文第58條第2項老年給付 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二、給付標準: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最低保障 3000元。

三、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應擇一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