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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簡稱:安寧條例)推動其實已有20年,近幾年才有比較多民眾對於安寧緩和醫療簽署等略有些普及性的概念。包括108年上路的 病人自主權立法,但還是不少人認為簽署這些文件是不是就可以『 安樂死』?

這些並不是安樂死,而是尊重病人意願,不強加醫療措施延長生命,讓生命回歸自然善終,是給予了「拒絕特殊醫療的權利」,核心價值是尊重病人,由病人衡量自我生命品質價值觀後,自主決定要「接受、撤除、拒絕」對自己無益的醫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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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又是哪裡不同呢??

下圖表格簡單說明幾項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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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安寧條例之精神是「拒絕」一切維持生命治療、心肺復甦術。但是《病人自主權利法》強調的核心精神是可以「自主選擇」且適用對象不再僅限於末期病人,而是擴大為五款臨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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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做好事先安排,以正面、健康的態度面對死亡,人生會有更深一層的豁達、更加珍惜生命。